公告日期:2024-05-10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百川资源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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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百川资源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省百川资源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省百川资源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福建省百川资源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未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10日上午9:00在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百川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及其配套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8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0775.5589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总数的98.27%。
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飞鹏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经统计,议案的表决的结果如下:
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0775.5589万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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