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12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六月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80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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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2.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文件、所披露的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保证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相一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3.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4.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当时或现行已经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及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起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股转公司”)予以审核公告。
7.本所同意公司引用或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因公司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的,本所及本所律师不承担法律责任。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之目的而使用,除非取得本所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9.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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