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1-18
证券代码:835612 证券简称:天使之泪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浙江濠泰机械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判决日期:2016年7月11日
(二)判决机构名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三)判决机构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戚鸟定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告人一: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浙江濠泰机械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蒋光明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被告人二:
1、姓名或公司名称:蒋光明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被告人三:
1、姓名或公司名称:黄巧华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三)基本案情
原告、被告人一、被告人二、被告人三与北京银行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各一份,同意对合同项下北京银行杭州分行为被告人一的授信人民币2,000万元债权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后被告人一未按时还本付息,原告为被告人一合计支付本息20,550,000.01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主债务人承担支付责任,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被告人一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决被告人一支付原告代偿款20,550,000.01元,并支
付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
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2、请求判决被告人二对被告人一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3、请求判决被告人三对被告人一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4、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2016年7月11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681
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9月12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
院作出的(2016)浙0681执65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6年10月
14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681执6571号之
二执行裁定书;2016年11月11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6)浙0681执7954号执行裁定书;2016年11月15日,浙江
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681执7953号执行裁定书,结
果如下:
1、被告人一应当归还原告代偿款20,550,000.01元,并支付自
2012年12月1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
款基准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的利息损失;
2、被告蒋光明、黄巧华对被告人一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3、若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案件受理费144,550元由三被告负担;
5、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民事判决书判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查封了浙江濠泰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三辆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
6、由于浙江濠泰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均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其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民事判决书判决,因被执行人蒋光明在服刑,其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民事判决书判决,因被执行人黄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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