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3-25
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第三条公司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ZHEJIANG ANGEPERLE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诸暨市山下湖珍珠产品加工园。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名称及股份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建立和完善公司制
度,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使公司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珍珠养殖;加工、销售;宝玉石、
珍珠工艺品、金银饰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相关规定,登记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五条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法人持有的股份,应记载法人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指派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5,000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持有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形式具体如下:
发起人名称(姓名) 持有股份(万股) 股权比例(%) 出资形式
浙江七大洲集团有限公司 2,040 40.8 净资产折股
天使之泪珠宝(香港)有限公司 1,960 39.2 净资产折股
诸暨市汇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00 10 净资产折股
上海博宁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500 10 净资产折股
合计 5,0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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