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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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太阳谷庄园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17]第072号
致:辽宁太阳谷庄园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辽宁太阳谷庄园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17年4月1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辽宁太阳谷庄园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并于2017年4月26日刊登了《辽宁太阳谷庄园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2017年5月11日9时30分,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辽宁省灯塔市柳河子镇红旗村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6 名,持有贵公
司股份 100,000,0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 100%。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并按贵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16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及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审议2016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7.《会计差错变更方案》;
8.《关于补充确认2016年关联交易的公告》;
9.《关于预计2017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10. 《关于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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