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1-19
证券代码:835542 证券简称:广翰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浙江广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0 月 2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0 月 1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司收到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寄送的关于杭
州图盾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材料,案号为(2021)
浙 0114 民初 3908 号。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提交反
诉杭州图盾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材料,2021 年 10 月 15 日钱塘区人民法院受理
公司提交的反诉申请。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广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一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茅慧涵、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杭州图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晓档、浙江光梁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0 年 9 月 29 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浙江广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超
算机房建设工程合同书》,由反诉人委托被反诉人实施“幻方超算机房建设工程”装饰、安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为合同附件包工包料包干,合同总额为 22380000
元,工期从 2020 年 9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2020 年 12 月 25 日,反诉
人与反诉人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随后,反诉人对被反诉人所建工程进行最终验收时,发现被反诉人交付的建设工程与双方合同附件的约定严重不符,遂委托浙江三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反诉人所建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审核。2021 年 3月 24 日,浙江三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幻方超算机房建设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后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核结果为:工程结算送审金额 22380000
元,审定金额 17744059 元,核增金额 0 元,核减金额 4635941 元。反诉人就审
核结果多次函告被反诉人,要求被反诉人派审计人员共同进行现场核算,共同确认实际工程结算金额。截至反诉申请受理之日,被反诉人仍未派人进行现场核算。
截至 2021 年 2 月,反诉人实际支付被反诉人工程款合计 19023000 元。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的实际金额 17744059 元,反诉人已经多付被反诉人工程款 1278941 元。
反诉人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收到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寄送的关于杭州图盾
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浙江广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应
诉材料,案号为(2021)浙 0114 民初 3908 号。反诉人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提
起反诉,2021 年 10 月 15 日钱塘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申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一、要求反诉人支付工程款 3357000 元及利息损失 100683.2 元(自 2020 年
12 月 18 日起,按 4.35%的年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 100000
元,上述三项共计 3557683.24 元。
二、要求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一、确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的《浙江广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超算机房建设工程合同书》为无效合同;
二、判令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工程款 1278941 元;
三、判令被反诉人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33051 元(以 1278941 元为
基数,从 2021 年 2 月 6 日起按年利率 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算至
2021 年 10 月 9 日为 245 天);
四、判令被反诉人承担违约金 20 万元;
五、判令被反诉人对所建工程进行降噪,达到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诉和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
反诉请求的依据:
一、该案涉及合同金额 2238 万元,超出被反诉人机电总承包三级资质的工程承接范围,且合同签订日前被反诉人经营范围不包括建设工程施工这一许可项目。被反诉人系无资质承接工程,双方之间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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