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6
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逸德汽车测试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逸德汽车测试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逸德汽车测试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逸德汽车测试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逸德汽车测试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提供,无任何隐瞒和疏漏之处。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逸德汽车测试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4月20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4月24日下午13:00在上海市北京东路666号B区701-(3)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5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100%。该等股东均于2017年4月20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并于会议召开前进行了登记。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了七项审议事项,持有公司 85%股权的股东高戈提
出一项临时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共对八项议案进行审议。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及股东提出的临时议案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表决,按相关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审议通过了以下报告及议案:
1.《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2.《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3.《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4.《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5.《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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