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1-01
公告编号:2022-023
证券代码:835509 证券简称:林恒制药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海南林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基于公司经营发展和长期资本战略规划的考虑,同时结合当前市场环境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和经营效率,高效开展业务,降低运营成本,更好实现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经慎重考虑,公司拟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终止挂牌。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保护异议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承诺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异议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收购,具体如下:
(一)回购对象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2、未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已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公告编号:2022-023
临时股东大会但是未就《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投有效同意票的股东。
3、异议股东需在回购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股份回购申请。
4、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股东。
5、异议股东所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自由交易的情形。
以上情形最终结果以司法裁决结果为准。
满足前述所有条件的股东可以要求回购股份的数量以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准。
(二)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不低于异议股东取得公司股份时的成本价格。
(三)回购有效期限
异议股东申请回购有效期为自公司审议终止挂牌事项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公司终止挂牌后 1 个月止。异议股东应当在上述回购期内将书面申请材料以亲自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交付至公司(邮寄方式送达,以快递签收时间为准)。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异议股东回购申请书原件、异议股东取得该部分股票初始价格的交易流水单、股份数量、有效证件复印件、异议股东的有效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若未在上述期限内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则视为同意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承诺期满后,回购方不再承担上述回购义务。
(四)争议调解机制
如因本承诺措施引起的争议,各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五)特别提示及联系方式
由于回购股份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因此公司董事会郑重提示投资者:如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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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请尽快联系公司。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1、联系人:陈湘 2、联系电话:18089868316
特此公告。
海南林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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