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铸金股份资讯
2024-09-02 22: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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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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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30 号
关于给予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北
区南口路 40 号。
钱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理。
郑秀峰, 董事、 副总经理、 时任董事会秘书。
高莹, 时任董事。
贾成厂, 时任董事。
王高红, 时任监事会主席。
骆洪艳, 时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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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 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金
股份)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在 2018 年股票定向发行过程中, 存在以下涉及特殊投资条
款签署的事项。 一是 2018 年 6 月 22 日, 铸金股份与郑秀峰、
高莹、 贾成厂、 王高红、 骆洪艳等 9 名自然人投资者签订《股
票发行认购合同》 , 涉及“反稀释条款”这一特殊投资条款, 属
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 ——募集资金管理、
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 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 (以下简称《问
答(三) 》 ) 中认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是 2018 年 6 月 26 日,
铸金股份、 钱铸与 3 名机构投资者签订《关于认购天津铸金科
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 协议
涉及“创始人股东特别承诺”、 “向挂牌公司派驻董事”、 “信息权”
等特殊投资条款。 三是 2018 年 6 月 26 日, 钱铸与 3 名机构投
资者签订《关于认购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
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二》 , 协议涉及“股权回购”、 “反稀释”、
“随售权”等特殊投资条款。
在 2022 年股票定向发行过程中, 钱铸与 4 名机构投资者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签订《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
涉及“向挂牌公司派驻董事”、“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同日,
钱铸与机构投资者丹桂顺之实事求是伍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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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钱铸与丹桂顺关于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 涉及“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
针对上述特殊投资条款签署事项, 铸金股份未及时履行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后于 2024 年 2 月 6 日补充披露。
挂牌公司铸金股份知悉并参与2018年股票定向发行过程中
的特殊投资条款签署事项, 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违反了《问答(三) 》 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 第三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铸金股份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理钱铸知
悉并参与 2018 年、 2022 年股票定向发行过程中的特殊投资条款
签署事项, 未及时组织审议相关协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
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第三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四条和《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
规定, 对特殊投资条款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铸金股份董事、 副总经理、 时任董事会秘书郑秀峰, 时任
董事高莹、 贾成厂, 时任监事会主席王高红, 时任监事骆洪艳
知悉并参与2018年股票定向发行过程中的特殊投资条款签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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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第三条和《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对特殊投资
条款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我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的
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铸金股份、 钱铸、 郑秀峰、 高莹、 贾成厂、 王高红、
骆洪艳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铸金股份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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