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2
- 1 -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30 号
关于给予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北
区南口路 40 号。
钱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理。
郑秀峰, 董事、 副总经理、 时任董事会秘书。
高莹, 时任董事。
贾成厂, 时任董事。
王高红, 时任监事会主席。
骆洪艳, 时任监事。
- 2 -
经查明, 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金
股份)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在 2018 年股票定向发行过程中, 存在以下涉及特殊投资条
款签署的事项。 一是 2018 年 6 月 22 日, 铸金股份与郑秀峰、
高莹、 贾成厂、 王高红、 骆洪艳等 9 名自然人投资者签订《股
票发行认购合同》 , 涉及“反稀释条款”这一特殊投资条款, 属
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 ——募集资金管理、
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 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 (以下简称《问
答(三) 》 ) 中认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是 2018 年 6 月 26 日,
铸金股份、 钱铸与 3 名机构投资者签订《关于认购天津铸金科
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 协议
涉及“创始人股东特别承诺”、 “向挂牌公司派驻董事”、 “信息权”
等特殊投资条款。 三是 2018 年 6 月 26 日, 钱铸与 3 名机构投
资者签订《关于认购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
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二》 , 协议涉及“股权回购”、 “反稀释”、
“随售权”等特殊投资条款。
在 2022 年股票定向发行过程中, 钱铸与 4 名机构投资者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签订《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
涉及“向挂牌公司派驻董事”、“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同日,
钱铸与机构投资者丹桂顺之实事求是伍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
- 3 -
订《钱铸与丹桂顺关于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 涉及“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
针对上述特殊投资条款签署事项, 铸金股份未及时履行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后于 2024 年 2 月 6 日补充披露。
挂牌公司铸金股份知悉并参与2018年股票定向发行过程中
的特殊投资条款签署事项, 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违反了《问答(三) 》 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 第三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铸金股份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理钱铸知
悉并参与 2018 年、 2022 年股票定向发行过程中的特殊投资条款
签署事项, 未及时组织审议相关协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
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第三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四条和《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
规定, 对特殊投资条款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铸金股份董事、 副总经理、 时任董事会秘书郑秀峰, 时任
董事高莹、 贾成厂, 时任监事会主席王高红, 时任监事骆洪艳
知悉并参与2018年股票定向发行过程中的特殊投资条款签署事
- 4 -
项,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第三条和《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对特殊投资
条款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我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的
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铸金股份、 钱铸、 郑秀峰、 高莹、 贾成厂、 王高红、
骆洪艳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铸金股份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8 月 26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