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海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8-012]
北汽海华资讯
2018-04-09 19: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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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09

证券代码:835480 证券简称:北汽海华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山东北汽海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定山东北汽海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将对公司投资者决策可能产



生实质性或者较大影响的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即股价敏感



资料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



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网站上(以下简称“指定披露平台”)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 公司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



式发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



对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可



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



相关义务。



第十条 主办券商发现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或者已披露信息存



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



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的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直接责任;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



报告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协



调和组织,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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