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22
公告编号:2017-050
证券代码:835467 证券简称:埃森诺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沈阳埃森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沈阳埃森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
年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局”)发
来的《关于对沈阳埃森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9号)。经查,辽宁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逾期披露定期报告。公司未在2016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迟至2017年6月27日予以披露。公司
未在2017年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迟至2017
年10月30日予以披露。公司未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及时披露定期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未及时披露失信信息。2017年8月1日,公司因无正当理由
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被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该信息同时在互联网公开发布。公司未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原因、解决进展、后续处理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保护的影响,迟至2017年9月28日予以披露。公司在上述事实发生时,未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公告编号:2017-050
十二项和《关于发布<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的公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时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2017年7月13日,公司向5%以上股东借款60万元,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迟至2017年10月18日召开董事会并予以披露。公司在上述事实发生时,未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4.支付辞退福利未披露。公司2016年度辞退员工33人,支付
补偿费用570,425.00元,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未按照《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四十六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十八条披露辞退福利相关信息,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辽宁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收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将加强相关人员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特此公告。
公告编号:2017-050
沈阳埃森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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