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埃森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七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33,36,37/F,SKTower,6AJianguome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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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埃森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埃森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沈阳埃森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埃森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和见证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召开的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如下相关文件,包括:
1. 公司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现行有效的《沈阳埃森诺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章程签署日期为2015年8月20日,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17年6月27 日刊登于全国股转系统的《沈阳埃森诺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沈阳埃森诺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
及身份证件等资料;以及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声明与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7年6月 27 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股转系统刊登了《沈阳埃森诺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沈阳埃森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公司定于2017年7月18日上午9时30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该等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参会方式及股权登记日事项、联系人等内容。
2. 2017年7月18日上午9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在位于公司公告的办公
地址的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江玉超先生(以下简称“会议主持人”)主持。
本所律师注意到,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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