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1-25
公告编号: 201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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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835467 证券简称:埃森诺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沈阳埃森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 2016 年 11 月 2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沈阳市
二、 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孙立新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法婕、李超,均系北京盈科(沈阳)律
师事务所律师
4.其他信息: 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沈阳埃森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江玉超
公告编号: 201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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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晓蕾、崔勇,均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4.其他信息: 无
(三)基本案情:
2015 年 6 月 19 日, 孙立新与沈阳埃森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签订《增资协议》,约定孙立新出资 5,500,000
元认购公司注册资本 500,000 元。 《增资协议》签订后, 孙立新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公司支付投资款 5,500,000
元,而公司由于融资战略需求未针对孙立新上述增资进行公司章程
的修改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手续。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 请求解除与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签订的《增资协议》 ,
并请求返还投资款 5,500,000 元并支付 1,270,500 元违约金、保险公
司保函费 20,311.50 元;
2、 请求判令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诉讼依据:
2015 年 6 月 19 日,孙立新与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 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 年 1 月 23 日,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6)辽 0112
民初 9699 号《 民事调解书》 , 孙立新与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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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除孙立新与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签订的《增资协议》
及 2016 年 3 月 8 日签订的《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书》;
2、 公司返还孙立新投资款 5,500,000 元及资金占用费 700,000
元(自 2015 年 7 月 20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保险公司保函费
用 20,311.50 元,共计 6,220,311.50 元。其中,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向孙立新支付 1,000,000 元;于公司银行账户( 开户行为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 账号为 71010154740019268; 开户行
为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沈 阳 南 湖 科 技 开 发 区 支 行 , 账 号 为
75680188000155117) 被解除冻结当日向孙立新支付 1,200,000 元;
在公司上述银行账户被解除冻结情况下,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向
孙立新支付剩余款项 4,020,311.50 元;
3、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59,194 元,减半收取 29,597 元)及
保全费 5,000 元。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本次调解结果不会对本公司经营方
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根据调解结果, 本公司须合计对外支付 6,254,908.50 元, 其中,
5,500,000 元属于其他应付款项, 对公司现金流有一定的影响,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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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对本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被冻结的公司银行账户
(开 户 行 为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沈 阳 分 行 营 业 部 , 账 号 为
71010154740019268; 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
支行,账号为 75680188000155117)已于 2017 年 1 月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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