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7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书面确认,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4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了《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做出了通知:
1.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2.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7日10:00在北京二十一世纪威
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杜春主持。
经核查,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4410.00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05%,均为2024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会议,本所律师见证了会议。
3.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全部议案,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审议议案包括:
1.《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 《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 《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7. 《关于未弥补亏损超实收股本总额且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
的议案》;
8. 《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专项说明的议案》;
9. 《监事会关于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专项说明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且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会议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44,100,000股,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2. 审议通过《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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