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9
证券代码:835454 证券简称:ST 威克传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8 月 2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8 月 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名称: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忠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被告
名称: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被告
姓名:杜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长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3 月 1 日,原告与两被告签署《委托宣传推广服务框架
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一提供宣传推广服务等相关事宜,并预付 20,000,000 元的推广服务费用,合同亦约定原告在签署协议后30 日内未向被告一下达订单的,则该协议在签署后 30 日满后自动解除,被告一应在协议签署后 30 个自然日满后的 5 个自然日内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全部预付款,否则应按应付未付的日 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延期超 10 日未付的,被告一除应向原告支付全部应付款外,还应向原告支付 30%的违约金,同时被告二认可并接受本协议全部约定,同意就被告一的全部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署后,原告向被告一支付了预付款 20,000,000 元,但至今未向被告一下单订单,后原告向两被告发函要求被告返还,两被告置若罔闻。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向原告返还垫付的宣发费用 20,000,000元及违约金 6,000,000 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起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费用合计:26000000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2023)粤 0305 民初 14698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 2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600 万元;
二、驳回原告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71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76800 元(原
告已预缴),均由被告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元。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 171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171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目前还未生效,如生效将增加公司短期内给付资金的义务,会使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减少。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本次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目前还未生效,公司将维护合法权益,存在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可能,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 0305 民初14698 号
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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