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海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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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海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海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海天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出具了《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海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融资并购部于 2023 年12 月 5 日下发的《关于江苏海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对相关事项核查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业务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定向发行规则》等规定,针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己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定向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从有关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履行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
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针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己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己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己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声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公司、其他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定向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其为申请本次定向发行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转公司审查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定向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定向发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定向发行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问题 3.关于发行对象
申报材料显示,本次发行对象中上海秉辉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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