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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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意 见 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223 号
致: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披露规则》”)、《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源电气”)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 次 会 议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召 集 。根据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
(http://www.neeq.com.cn)的《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发布了
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上午 10:00 在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 20 号华晶
商务广场 B 座 E 层会议室以现场及视频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刘家兵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及视频会议股东(包括股东授
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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