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02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鼎泰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 327 号城建大厦 7 层
电话:025-85535566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鼎泰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鼎泰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鼎泰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鼎泰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上述材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http:// www.neeq.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该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3、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http:// www.neeq.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视频、现场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5 月 29 上午1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四、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提交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3,28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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