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03
公告编号:2018-021
证券代码:835411 证券简称:润丰物业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2月23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2月23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水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艳、北京大成律所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陈素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丁计魁、金绪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根据原告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之规定,被告陈素玉无权保管原告印章,且经原告催告后仍拒不返还原告印章。被告的这一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原告公司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公告编号:2018-021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非法占有的原告印章,并赔偿原告由此遭受的相应损失。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9月5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民初1686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素玉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16863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3民终14096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3民终14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陈素玉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接受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本次终审判决裁定。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案对公司经营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告编号:2018-021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终14096号》
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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