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润丰物业资讯
2018-01-26 18:43:01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8-01-26

- 1 -

2017 1683

当事人:

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物

业”) ,住所地: 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 5 号院 16 号楼 203 内

13。

李荣宣,男, 1972 年生, 实际控制人。

田贞兴,男, 1964 年生, 时任润丰物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

经查明, 润丰物业在申请挂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润丰物业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提交挂牌申报材料,2015 年

12 月 21 日领取挂牌同意函, 2016 年 1 月 21 日完成挂牌。 2015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将 217.27

- 2 -

万元拆借给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北京润通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重庆好利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润枫水尚物业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

司。 上述事项未在挂牌日前清理规范、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第 1.5 条、 4.1.4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

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试行)》 第 27 条的规定。

对润丰物业上述违规行为, 实际控制人李荣宣、时任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田贞兴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自律监管措施。

对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荣宣、

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田贞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

施。

我司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履行诚实守信、公司治理规

范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特此告诫你方

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 3 -

挂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

内,在我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8 年 1 月 2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