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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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683
当事人:
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物
业”) ,住所地: 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 5 号院 16 号楼 203 内
13。
李荣宣,男, 1972 年生, 实际控制人。
田贞兴,男, 1964 年生, 时任润丰物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
经查明, 润丰物业在申请挂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润丰物业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提交挂牌申报材料,2015 年
12 月 21 日领取挂牌同意函, 2016 年 1 月 21 日完成挂牌。 2015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将 2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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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拆借给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北京润通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重庆好利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润枫水尚物业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
司。 上述事项未在挂牌日前清理规范、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第 1.5 条、 4.1.4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
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试行)》 第 27 条的规定。
对润丰物业上述违规行为, 实际控制人李荣宣、时任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田贞兴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自律监管措施。
对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荣宣、
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田贞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
施。
我司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履行诚实守信、公司治理规
范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特此告诫你方
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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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
内,在我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8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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