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丰物业:关于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润丰物业资讯
2018-01-05 16: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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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1-05

公告编号:2018-001



证券代码:835411 证券简称:润丰物业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润丰物业”)于 2017年1月 5 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7〕168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事项



当事人:



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5号院16号楼203内13。



李荣宣,男,1972年生,实际控制人。



田贞兴,男,1964年生,时任润丰物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经查明,润丰物业在申请挂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润丰物业于2015年10月27日提交挂牌申报文件,2015年12



月21日领取挂牌同意函,2016年1月21日完成挂牌。2015年11月



公告编号:2018-001



10日至2015年12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将217.27万元拆借给



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北京润通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好利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润枫水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上述事项未在挂牌日前清理规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4.1.4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 27 条的规定。对润丰物业上述违规行为,实际控制人李荣宣、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田贞兴负有主要责任。



二、收到的监管措施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对我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荣宣、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田贞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三、被警示的事项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履行诚实守信、公司治理规范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 公告编号:2018-001



发生。否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四、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1、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接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自律监管措施,不再申请复议。



2、公司及董事会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认真吸取了本次违规的教训。公司将以此为戒,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制度和流程机制的建设、严格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各项规则及公司各项制度,从制度上有效规范各项行为,不断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



3、公司将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业务规则深入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合规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关事项的运作和管理,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将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



1、《关于对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7〕1683号)



因上述事宜给投资者带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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