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12
公告编号:2021-001
证券代码:835392 证券简称:铂澜商业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铂澜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2 月 3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2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柴洪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亚萍、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铂澜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邱炜萤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沥平、张亮、北京中伦(杭州)律师
公告编号:2021-001
事务所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宁波铂澜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树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洪涛、杨含、-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10 月 30 日,宁波亿恒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铂澜商业经
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宁波亿恒置业股份有限公将其位于宁波鄞州区古林镇薛家南路 7 号/联丰中路 235 号、薛家南路 1、15、17 号的房屋出租给浙江铂澜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租赁期限为 2015 年 11 月 1 日至 2031 年 10 月 31 日,若浙江
铂澜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项目公司以继承其于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的权利和义务,成为新承租人的,则三方另行签订变更协议,但宁波亿恒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浙江铂澜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承担责任。
2015 年 12 月 25 日,宁波铂澜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亿恒置
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定宁波亿恒置业股份有限公将其位于宁波鄞州区古林镇薛家南路 7 号/联丰中路 235 号、薛家南路 1、15、17 号的房屋出租给宁波亿恒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
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31 年 10 月 31 日,其余条款与浙江铂澜
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一致。
2018 年 9 月 3 日,柴洪雁承接宁波亿恒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接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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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截止至 2020 年 1 月,宁波铂澜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开始拖欠租金及电费。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解除柴洪雁与浙江铂澜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30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 解除柴洪雁与宁波铂澜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5 日
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3. 判令浙江铂澜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铂澜商业经营管
理有限公司支付柴洪雁拖欠的租金共计 3069832.5 元,并支付拖
欠租金违约金 140497 元及合同解除违约金 4849124.47 元,并返
还免租期租金 2598800 元,并赔偿租金损失 1023277.5 元;
4. 判令浙江铂澜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铂澜商业经营管
理有限公司于合同解除 30 日之内腾退房屋,并结清水电物业等各
项费用。
(五) 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如有):
暂无
(六)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鉴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为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辖,按照房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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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合同约定应由鄞州法院管辖,故浙江铂澜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向海曙区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目前海曙区
法院正在受理过程中,根据受理情况法院将修改传票相关信息。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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