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02
公告编号:2021-008
证券代码:835384 证券简称:禄智科技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北京禄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北京禄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其他
执行法院: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0)粤 5381 民初 2210 号民事判决书
立案时间:2020 年 11 月 19 日
案号:(2020)粤 5381 执 2359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莫志禄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董事
执行法院: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0)粤 5381 民初 2210 号民事判决书
公告编号:2021-008
立案时间:2020 年 11 月 19 日
案号:(2020)粤 5381 执 2359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禄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莫志禄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 3000000 元以及利息(截至 2020 年 6 月 24 日
的尚欠利息为 440000 元,自 2020 年 6 月 25 日起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
基础按月利率 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李金才。 二、驳回原告李金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36720 元,申请保全费 5000元,共计 4172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金才负担 2945 元,由被告北京禄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莫志禄负担 38775 元。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莫志禄先生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被出具限制消费令,对公司声誉造成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正常,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保护构成重大影响。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莫志禄先生目前正在积极推动协调,争取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解除限制消费令,尽快消除负
公告编号:2021-008
面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此事后续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一直努力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上述事项带来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根据罗定市人民法院执行的(2020)粤 5381 执 2359 号,北京禄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莫志禄先生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北京禄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莫志禄先生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同时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罗定市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北京禄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莫志禄不得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有关规定,莫志禄不得担任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尚未组织改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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