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27
公告编号:2021-001
证券代码:835384 证券简称:禄智科技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北京禄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9 月 14 日
(禄智科技一审未收到应诉通知书,仅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收到一张传票,
故以收到传票时间填写。)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7 月 1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罗定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李金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汝记、/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禄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莫志禄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莫志禄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谭锦荣、/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5 月 23 日,被告北京禄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莫志禄因资金周转向原告
李金才借款 3000000 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尚未能如期偿还本金及利息,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告编号:2021-001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禄智公司和被告莫志禄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000000 元及利息;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北京禄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莫志禄承担。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信息。2.两被告的企业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两被告的主体身份情况。3.《借条》原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4.银行汇款回单,证明原告向被告汇款的事实。
经罗定市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中,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的,该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五)案件进展情况:
由于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欠款,原告李金才向罗定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公司的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0年12月11日收到罗定市人民法院在2020年10月16日做出的(2020)粤 5381 民初 2210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北京禄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莫志禄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
内偿还借款本金 3000000 元以及利息(截至 2020 年 6 月 24 日的尚欠利息为
440000 元,自 2020 年 6 月 25 日起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础按月利率 2%计算至
还清之日止)给原告李金才。
二、驳回原告李金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36720 元,申请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4172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
告李金才负担 2945 元,由被告北京禄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莫志禄负担 38775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告编号:2021-001
公司积极与原告协商,加紧应收账款的催收,争取早日归还原告,尽快消除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导致银行账户被冻结,但公司正采取各项措施保障日常运营,保障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对公司现金流产生压力,对公司财务情况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采取加紧催收回款等措施,逐步归还欠款,争取尽快消除该事项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也将努力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 5381 民初 22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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