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1-07
公告编号:2019-029
证券代码:835379 证券简称:ST 大凌实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广州大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1 月 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0 月 1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邬慧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志敏/李歌川、无
(二)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州大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凌代年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被告二姓名:凌代年
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19-029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9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融资额度协议》,额度金额为 5000
万元整,额度使用期限自 2018 年 9 月 20 日至 2019 年 3 月 16 日,融资品种为流
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票贴现、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等。2018年 10 月 24 日,双方签订《额度变更协议》,约定具体授信业务可与原告的上一级主管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相关业务合同,合同效力不变。
2018 年 10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于 2018
年 10 月 11 日向被告一发放了 980 万人民币贷款,期限自 2018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9 年 9 月 15 日。
2018 年 10 月 26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向被告一发放了 1000 万人民币贷款,期限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9 年 9 月 15 日。
2018 年 11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向被告一发放了 300 万人民币贷款,期限自 2018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9 年 9 月 15 日。
2018 年 8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为
原告自 2018 年 8 月 22 日至 2019 年 3 月 16 日期内,向被告一办理各类融资业务
所形成的债权,形成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整的债务余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7 年 5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一以其名
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兴达路 1 号的不动产为原告自 2017 年 5 月 18
日至 2020 年 5 月 5 日期间内与被告一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务,形成最
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整的债务余额提供抵押担保。
鉴于被告一在贷款到期后,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经原告催收,被告一至今仍未清偿欠款,被告一和被告二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已构成违约行为。为此,原告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告编号:2019-029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偿还贷款本金 22,800,000.00 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及
复利(截止 2019 年 10 月 15 日,拖欠利息、罚息及复利 569,678.74 元,所
有欠息自产生时起计至清偿时止)本息合计 23,369,678.74 元;
2. 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依法处置被告一的抵押财产(权证编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 1140002343 号),
所得价款在其抵押范围内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4. 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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