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9-13
柏美迪康环境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柏美迪康环境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维护公司及其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以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方案的承诺一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筹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相应的子公司
或受控制的其他公司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当遵循专户储存、便于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下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
订三方监管协议并于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一并提交报备。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定比例的,公司及商业银行营房及时通知主办券商;具体限额和比例可根据每次募集资金总额另行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三方协议中约定。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主办券商持合法身份证明可向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
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在取得股票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2个转让日内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各项议事规则及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申请和审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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