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智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智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实际控制人存在资金占用行为
2017年和2018年,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贵生以多笔往来款名义占用你公司资金,其中2017年占用金额最高数为3,002.17万元,2018年占用金额最高数为2,935.78万元。以上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未如实披露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资金往来
你公司与李贵生发生的上述资金往来,未按照规定在临时报告中披露;你公司在2017年、2018年年报中披露不存在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现提醒你公司:一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并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二是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三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促进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转让日内进行披露;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披露整改落实情况。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