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恒泰: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金恒泰资讯
2016-05-03 19: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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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5-03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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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16]第044号

致: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恒泰”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中金恒泰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中金恒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中金恒泰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现场参与了中金恒泰本次股东大会并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得到了中金恒泰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中金恒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中金恒泰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6年4月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16年4月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所述,于2016年4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公告通知的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现场会议由孙元模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现场会议,也可通过以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数333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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