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27
甘肃人为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甘肃人为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方案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产业链,实施战略布局,改善自身资本结构,减少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的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本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该等安排符合市场惯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式可操作性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针对性强,能够有效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情形,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一个月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一个月内稳定股价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式可操作性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针对性强,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摊薄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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