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4
证券代码:835290 证券简称:正旭科技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河南正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
弃权票 0 票;回避 0 票;议案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正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合法行使权力,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河南正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及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 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临时股东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以每次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为准。公司应设置专门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公司还将提供网络、视频、电话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章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中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议召集人。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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