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兴智能: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议案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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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1 19: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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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01

证券代码:835273 证券简称:创兴智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杭州创兴云智能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议案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杭州创兴云智能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07月26日16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四个议案,现将议案补充披露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银行供应链融资的议案》



(一)提案人



公司董事高柳、朱静。



(二)提案原因



公司因经营需要,需与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供应链融资合作,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故提交议案由董事会审议后经股东大会审议。



(三)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与中国银行九堡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保俶支行及浙江华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供应链融资合作,授信规模为5,000万元,授信主体为公司,贷款主体为公司客户。



以上提案,业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同意将申请撤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



(一)提案人



公司全体董事。



(二)提案原因



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控股



股东梁大藏实际未亲自到场参会,其在表决票、股东大会决议上的签字系由梁景波代签。经比对,梁景波提交的梁大藏的授权委托书系梁景波伪造。



(三)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董事的提案,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召开2015年年



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形式召开,公司控股股东梁大藏实际未亲自到场参会,其在表决票、股东大会决议上的签字系由梁景波代签。经比对,梁景波提交的梁大藏的授权委托书系梁景波伪造。



(四)合法合规性



根据公司董事的提案,要求撤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董



事会认为:



1、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请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系公司全体股东的法定权利,亦关乎公司、员工及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作为具备人合性质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系其最高决策机构,全体股东有权就其已作出的意思表示进行更改、撤销;更改、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系内部决策程序,未违反公序良俗,亦未对抗善意第三人。



3、《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申请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但并未禁止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方式撤销。作为私法的



《公司法》,法无禁止即自由,应当尊重公司及股东的自治权利。



4、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撤销事由被发现之日,已超过



六十日,因此股东实体上已无法通过《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救济,故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撤销才能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



5、根据《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现董事会经自查发现2015年5月12日披露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所涉及的股东大会决议签字存在虚假情况,董事会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立即通过提起要求撤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提案的方式启动公司自查纠错。股东大会审议《申请撤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作出撤销或不撤销的决定,程序上亦可以决议通过诉讼方式向法院申请撤销。



有鉴于此,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日常管理运营的决策及执行机构,有义务和职责保障全体股东的知情权、提案权,维护公司正常运营。因此,董事会决议同意将《申请撤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关于同意股东梁大藏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一)提案人



公司股东梁大藏。



(二)提案原因



股东梁大藏提议更换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北京新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三)议案内容



2017年7月21日,公司股东梁大藏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提请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议案正文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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