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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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日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5)第0514号
二一五年十一月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日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5】第0514号
致:厦门日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日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华科技”、“股份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5年10月23日为本次挂牌出具了《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日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15)第0460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1月15日下发的《关于厦门日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及有关要求,本所就《反馈意见》要求律师发表意见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明确所指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声明事项”及“释义”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反馈意见》公司特殊问题5:“公司拥有《三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且主营业
务涉及人防系统。(1)根据《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办法等国防科工方面的法规,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说明中介机构为申请挂牌公司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是否应取得相应资质或向国防科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2)请主办券商和律师依据《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等国防科工方面的法规,补充核查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是否需取得国防科工管理部门的审批。……”
回复:
(1)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持有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于2013年5月17日颁发的《三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编号为FJC13009,批准有效日期自2013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16日;但公司持有《三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仅为资质储备,自公司取得《三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业务并未涉及军方客户、军品业务或向军方销售产品,均不涉及国家秘密。
福建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于2015年8月26日出具的《福建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关于厦门日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特殊财务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函》(闽科工函〔2015〕35号)中明确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报告期内主要客户销售情况”、“近两年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及《法律意见书》中“主要销售合同”的相关内容未涉及国家秘密,《审计报告》中2013年、2014年、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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