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信富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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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4 18: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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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1-24

福建省福信富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告编号:2008-006



福建省福信富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



与关联方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和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



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价格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



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



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



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



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第九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十条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



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交联交易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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