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17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三阳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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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三阳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三阳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三阳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阳畜牧”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文凤、黄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三阳畜牧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三阳畜牧董事会根据2021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召集,三阳畜牧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河南三阳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伟杰先生主
持。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45,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 45,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2、《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 45,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3、《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 45,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4、《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 45,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5、《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45,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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