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9
证券代码:835103 证券简称:骏伯网络 主办券商:广州证券
广州骏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广州骏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州骏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40%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投资等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以及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同一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超过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上的;
(十四)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1000万以上、一年内累计贷款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600万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
第六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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