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伯网络: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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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9 18: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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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29

广州骏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州骏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股东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广州骏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界定的“关联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

金被占用。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

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行决策与实施。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

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

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启用“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

第十二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以保护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作专项审计。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

应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对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

任。

公司监事应当定期检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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