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英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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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20: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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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5096 证券简称:ST 英多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苏州英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票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英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保护公司、股 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苏州英多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全中国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申请挂牌的公开转让说明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求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联系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除监事会公告外)应当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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