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立科技: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新立科技资讯
2017-03-27 17: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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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27

证券代码:835083 证券简称:新立科技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台州新立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台州新



立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



司间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公司其他股东与公司以及与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也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



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



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出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



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台州新立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台州新立模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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