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源投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清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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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 16: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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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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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清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4)第046号
致:深圳清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清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石力律师、罗晓丹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现行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载了《深圳清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合称《“ 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17日上午10点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清华大学研究院B305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建云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部分董事、监事以远程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监事吴静因已离职,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朱方(Zhu Fang)因工作安排等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已履行请假流程。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审议《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 2023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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