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0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微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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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微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微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微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下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微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深圳微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做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6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c/index)上刊登《深圳微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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