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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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勤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勤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勤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勤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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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4日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 2017年 4月 24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7-004)。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2017年5月15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
何方洋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供的截至2017
年5月10日下午股份转让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4名,持有股份5,0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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