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5027 证券简称:江宸智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宁波江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江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江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全国 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 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监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
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励;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注销。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给职工。 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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