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嘉富诚资讯
2015-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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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1-18

关于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答复

1、请公司补充披露在结构化产品中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补偿

等不利义务。请主办券商对前述事项进一步核查。

答复:

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的全部基金(含在管基金、在募基金、备用基金)的设立登记资料、合伙协议、资金认缴及实缴的资料,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所有基金的公示信息,并访谈公司财务总监王锦屏、董事会秘书耿扬,主办券商了解到:截止2015年10月,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在管基金、在募基金以及备用基金一共28支,其中在管基金共13支。13支在管基金中,宁波亘源嘉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亘源嘉诚”)、宁波华商城市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华商”)系结构化基金产品。

经主办券商核查《宁波亘源嘉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亘源嘉诚合伙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及义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及义务、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合伙企业的管理、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结构化收益分配顺序及时间、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等核心条款,未发现公司在亘源嘉诚合伙企业中存在资金补偿等不利义务。《亘源嘉诚合伙协议》中关于该基金结构化安排的核心条款已在第一

次反馈答复中详细披露。

经主办券商核查《宁波华商城市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宁波华商合伙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及义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及义务、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合伙企业的管理、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结构化收益分配顺序及时间、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等核心条款,未发现公司在宁波华商合伙企业中存在资金补偿等不利义务。《宁波华商合伙协议》中关于该基金结构化安排的核心条款已在第一次反馈答复中详细披露。

公司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在法律上只对基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有限合伙人的损失不承担补充责任。经访谈公司财务总监王锦屏并核查基金报表,未发现基金存在对外债务,基金投资款全部来源于基金的募集资金,所以公司从法律上不存在资金补偿义务。

主办券商核查意见:

主办券商经核查认为,公司在亘源嘉诚、宁波华商两支结构化基金中并不承担资金补偿等不利义务。

律师核查意见详见申报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主办券商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之“四、公司的经营成果”之“(一)基金管理情况”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并发表了明确意见。

2、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税务处罚是否

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请公司对前述事项补充披露。

答复:

经主办券商核查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朝阳区地税局”)核发的“朝地税稽罚【2014】4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朝地税稽限改[2014]4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访谈公司财务总监王锦屏,主办券商了解到:

公司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1)2011年向境外公司支付两笔咨询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共支付737825.20元,少代扣代缴营业税36891.2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82.39元、教育费附加1106.7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制度的通知》。(2)公司在2011年至2012年为法定代表人报销车辆保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报销46246元,少扣缴个人所得税9865.74元;公司2012年12月赠送客户加油卡4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扣缴个人所得税80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3)公司2011年1月取得的2份加油费发票未填写付款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针对嘉富诚有限存在的上述违法、违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嘉富诚有限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的一倍罚款,包括营业税罚款36,891.2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2,582.39元、教育费附加罚款1,106.74元、个人所得税罚款17,865.7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对嘉富诚有限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以上应交款项共计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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