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利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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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2 16: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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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22

证券代码:834986 证券简称:大利科技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江苏大利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大利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江苏大利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

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集中管理,并将此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专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

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

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随同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一并提交股转公司备案。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并且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

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

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该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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