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6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雷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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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雷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雷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雷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上海雷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4 年4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上海雷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等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0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5.26%。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0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0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0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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