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4-19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于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第04G2017001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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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于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 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通航”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弓建峰、王锦龙律师出席了成功通航于2017年4月19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与其它需要公告的材料一起向公众披露,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规定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出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3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上登载了《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根据成功通航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司本次会议议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核查,本次会议由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2017年4月19日上午九时,成功通航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在
山西省长治市城东路10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名,代表具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5,000万股,占
公司总股份数的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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