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3
关于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山东广大航空地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 46 号威胜大厦 15 楼
邮编:264200
电话:(0631)3668366 传真:(0631)3668366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山东广大航空地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广大航空地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悦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山东广大航空地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的委托,作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山东广大航空地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中山东广大航空地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权益变动与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邀约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在此作出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对其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以及口头证言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2、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收购事宜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收购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意味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3、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无法获得独立证明、证据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有关方面出具的报告、证明、意见、说明、网站数据记录和其他文件。
4、本所律师就出具法律意见书进行的档案、数据查询,因相关部门档案、网站数据库在更新上可能存在着延后,故本所律师仅根据调查之日部门档案、网站数据库巳有且可以查阅之记载发表意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收购事宜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查。
6、本法律意见书应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应分解使用或进行可能导致歧义的部分引述,仅本所有权对本法律意见书作解释或说明。
山东悦程律师事务所
2022年5月23日
目录
释义......4
一、 收购人介绍......5
二、本次收购基本情况......12三、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
买卖该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19四、收购人为持有、控制公众公司股份所支付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
式......19
五、本次收购目的与后续计划......19
六、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和风险...... 21
七、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22
八、收购人公开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 23
九、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25
十、结论意见...... ......26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另有定义,下列术语或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被收购人、广大航服、公司、 指 山东广大航空地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
公众公司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代码:834860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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