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34857 证券简称:清水爱派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北
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后版本如下: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货币资金、股权,
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
或开发项目;
(三) 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 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证券投资;
(五) 委托理财;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四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 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八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除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交易等。
第九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事项如下:
公司为精选层挂牌公司的,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六)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公司为创新层挂牌公司的,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的。
第十条 公司为精选层挂牌公司的,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
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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