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海之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被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摘牌蓝略资讯
2021-07-07 16: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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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7-0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被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作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之略”)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相关风险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2015 年 9 月,蓝海之略中信建投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蓝海之略委托中信建投担任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

中信建投已履行了《协议》约定义务,蓝海之略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取得
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蓝海之略股票
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开始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截至本风险提示公告披露之日,蓝海之略累计超过两年未按《协议》约定缴纳持续督导费用,中信建投已向蓝海之略送达了三次催告函,蓝海之略仍未足额
缴纳持续督导费用。2021 年 7 月 5 日,中信建投向蓝海之略送达了《关于单方
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通知》,蓝海之略存在被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被强制终止挂牌的风险。
二、 风险事项进展情况


截至本风险提示公告披露之日,蓝海之略尚未向中信建投缴纳持续督导费用,未就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事宜向中信建投提出书面异议。
三、 对公司的影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规定:“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应当在持续督导协议中载明,未能就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达成一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主办券商可以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一)挂牌公司累计两年未按协议约定缴纳督导费用,自第二年缴费期满之日起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缴纳,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
(二)主办券商在最后一次催告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未因对该公司持续督导勤勉尽责问题,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除口头警示、约见谈话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八条规定:“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挂牌公司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

中信建投已向蓝海之略送达了三次催告函,蓝海之略仍未足额缴纳持续督导
费用。2021 年 7 月 5 日,中信建投向蓝海之略送达了《关于单方解除持续督导
协议的通知》,蓝海之略存在被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被强制终止挂牌的风险。四、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在此提醒:蓝海之略存在被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可能被强制终止挂牌的风险。在《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解除前,主办券商仍将依法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鉴于蓝海之略存在上述风险,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作出投资决策。

五、 备查文件目录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费用的催告函》。

2、《关于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通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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