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5-24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京泰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京泰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京泰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京泰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16年 4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深圳市京泰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二层D1单位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严虹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等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00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赞成10,00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董事会工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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